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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伦民初字第148号(2)
    本案受理费为471.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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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黄 耀 彬
    人民陪审员 梁 洁 坤
    人民陪审员 周 志 健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锶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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