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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135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廖**,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
    委托代理人孔凡勇,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
    被告钟**,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廖**诉被告郑**、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强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凡勇及被告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郑**于2012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8%,即每月利息为3600元,2012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直至2013年1月15日止,被告郑**仅偿还了利息39600元及本金16800元,余下的本金经原告多次追讨,仍不归还。另外,被告钟**是被告郑**的妻子,上述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钟**应对被告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3200元,并从2013年1月16日起按本金183200元,月利率1.8%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完毕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郑**在原告起诉期间已还款60000元,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3200元,从2013年1月16日起按本金123200元,月利率1.8%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完毕之日止”。
    被告郑**辩称:被告郑**与原告是好朋友,借款后一直按时依约还利息。因去年生意经营不太好,经济周转出现问题,经原告同意自2012年10月起每两个月还款30000元给原告。
    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钟**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在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郑**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两被告户籍证明1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钟**对被告郑**的借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借据、恒通卡凭卡交易回单各1份,证实被告郑**于2012年2月15日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于2012年6月1日前归还完毕,每月利息为3600元。
    3.农商行账户对账单5页,证实被告郑**从2012年3月15日起每月归还3600元,但自2012年6月15日后没有按月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自借款日至2013年1月31日被告郑**只是偿还了本金76800元和利息39600元。
    被告郑**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郑**偿还的款项超过利息部分应视为偿还本金,并确认至今只拖欠原告的本金约120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郑**提供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顺德农商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6份、交易明细9页,证实被告郑**已向原告还款共116400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116400元是包含利息的。
    被告钟**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案经开庭审理,经庭审辩证、质证,被告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认证:1.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与被告郑**是朋友关系。2012年2月15日,被告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立下借据,约定于2012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利息36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200000元存入被告郑**的帐户。借款后,被告郑**分别于2012年3月15日偿还原告3600元、2012年4月16日偿还3800元、2012年5月15日偿还3400元、2012年6月15日偿还3600元、2012年9月24日偿还10000元、2012年9月29日偿还2000元、2012年10月31日偿还30000元、2012年12月8日偿还30000元、2013年1月31日偿还30000元,共偿还116400元,上述还款包含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讨,被告郑**仍未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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