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135号(2)
   另查明,被告郑**、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郑**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被告郑**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0元,且每月的利息为3600元,即月利率为1.8%。但至2013年1月31日止,被告郑**共向原告偿还了116400元,扣除利息39600元(200000元×1.8%×11),被告郑**实际偿还原告本金76800元,尚欠本金123200元未归还。被告郑**逾期未能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依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32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提出关于每月利息3600元只约定至2012年6月1日,且经原告同意自2012年6月1日后每两个月还款30000元,原告没有再要求计收利息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上述债务是在被告郑**与被告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两被告未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已知道该约定,故上述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钟**应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廖**偿还借款本金1232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从2013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
   二、被告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82元、财产保全费1436元,合共3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负担18元,被告郑**、钟**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强 升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锶 涛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