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97号(3)
    另查明,粤X/UU**小型客车因本次事故产生修理费4134元、拖车费400元、评估费357元,合共4891元,该费用已由被告苏**垫付。2013年3月11日,被告刘**表示同意将上述费用的索赔权转让给被告苏**。
    庭审中,原告同意在本案中扣除被告苏**在本案中产生的车辆修理费4134元、拖车费400元和评估费357元。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清楚,责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中一方机动车驾驶人原告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机动车驾驶人被告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粤X/UU**小型客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承担的责任比例,本院认定由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苏**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苏**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因本案事故是被告苏**在借用被告刘**所有的粤X/UU**小型客车时发生,未有证据证实被告刘**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由被告苏**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额方面,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一、医疗费15341.68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发票予以确认。原告向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支公司报销的医疗费属于原告自费购买的保险,被告苏**、保险公司要求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50元/天×13天),住院天数按原告提供的出院小结注明的住院天数确认;三、护理费650元(50元/天×13天),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及按原告提供的出院小结及陪护证明确定的陪护天数计算。原告请求的陪护人员床位费135元,因该费用已包含在护理费之内,故对原告请求的陪护人员床位费,本院不予支持;四、误工费6050元(1100元/30天×165天),原告虽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收入情况,但因原告具备劳动能力,故其误工损失可参照佛山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及从其受伤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共165天计算,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五、残疾赔偿金69933.45元(26897.48元/年×20年×0.13),原告属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按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及残疾等级计算,原告因事故受伤造成身体两处十级伤残,本院酌定伤残系数为0.13;六、鉴定费1500元,根据原告提供鉴定发票予以确认;六、交通费300元,考虑到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且需要评残,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所需予以酌定;七、车辆修理费730元及评估费2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修车发票及评估费发票予以确认;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原告因事故受伤造成身体两处十级伤残,确实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但原告主张过高,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合计97355.13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9933.45元、护理费650元、误工费605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730元及评估费200元;以上合共91363.45元。因被告苏**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000元,应视为代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垫付相关费用,故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实际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2363.45元。余款5991.68元(扣除91363.45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内对其中的30%即1797.5元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苏**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款,但仍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对于被告苏**因本次事故支付粤X/UU**小型客车的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和评估费,虽然被告苏**取得被告刘**的授权代其向原告追索上述车辆修理费等费用,原告也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减该款项,但是,在本案中被告刘**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苏**在本案中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故对于被告苏**的损失,在本案中暂不处理,被告苏**可另行主张。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