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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97号(4)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向原告黄**支付赔偿款82363.45元;
    二、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向原告黄**支付赔偿款1797.5元;
    三、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3.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负担163.44元,被告苏**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强 升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锶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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