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5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53号



    原告陈*,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涂*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平,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宋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路*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叶*宾,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谭云村**队*号,登记房屋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路*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诉被告江*平、被告叶*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适用简易程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涂*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平、被告叶*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和被告江*平是朋友关系,原告自己开设一家玉器店,资金较为充足,被告江*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方式为现金给付,截止到2012年8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江*平共向原告借款175000元,被告叶*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约定由顺德区法院管辖。但被告江*平至今未有还款。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7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还清日止);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借条一份,证明原告提供175000借款给被告江*平,并由被告叶*宾做担保人。
    经认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被告江*平于2012年8月25日签下借条给原告,内容主要是被告江*平向原告借款175000元,被告叶*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借条由被告江*平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叶*宾在担保人处签名。对于上述借款,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江*平欠原告借款有借条为凭,结合原告还持有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江*平还款及自起诉时付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宾以担保人名义签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返还借款175000元,并从2012年12月26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计行利息;
    二、被告叶*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95元,合计3295元(原告陈*已预交),由被告江*平、叶*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萧 永 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廷 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