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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5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肖*玉,女,汉族,195*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五里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强,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廖*清,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路*号。
    负责人陈*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泳,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肖*玉诉被告黎*强、佛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3日、2013年1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黎*强及被告**环卫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玉诉称,2012年7月3日8时34分许,被告黎*强驾驶一辆粤E09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Y005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至Y005线6KM+300M处时,遇原告驾驶一辆无号牌自行车沿Y005线西往东方向右侧路面由东往西逆行驶至,两车在相会过程中,原告所驾驶的自行车倒地,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黎*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接受治疗,现在定期复诊。2012年9月25日,经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达十级伤残。经查明,被告黎*强驾驶的粤E090**号重型自卸货车属被告**环卫处所有,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黎*强、**环卫处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合计90454.96元(包括医疗费11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900元、残疾赔偿金53794.96元、误工费108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黎*强、**环卫处辩称,一、被告黎*强驾驶的粤E090**号车辆于2012年7月3日未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即原告的受伤与被告黎*强的驾驶行为并无因果关系。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依据交警的事故证明,原告驾驶自行车在与被告黎*强驾驶的粤E090**号车辆相会时,原告倒地,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倒地是因为被告黎*强驾驶粤E090**号车辆的过错或意外造成。更重要的是,被告黎*强驾驶的粤E090**号车辆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没有任何的碰撞点或痕迹,即两车根本没有接触,故原告倒地受伤与被告黎*强驾驶粤E090**号车无因果关系。且从本案来看,原告倒地的原因有很多,如为避让前一车辆而摔倒,或自己未按规定靠右行驶,发现来车避让不及而摔倒,或道路有障碍物而摔倒等等。2.被告黎*强事后停车查看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好心,因为当时被告黎*强发现原告倒地后,明知与自己无关,但出于责任心,仍停车查看及提供帮助,但原告就因此而认定是被告黎*强将其撞倒并诉之法院,故被告黎*强至今感到十分的委屈及冤枉。虽然被告黎*强驾驶的车辆有购买了全保,即便赔偿的话,所有的金额也由保险公司赔偿,但被告黎*强仍需将客观事实向法院陈述清楚,以利法院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二、被告黎*强及**环卫处在坚持第一点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即便认定是被告黎*强驾驶粤E090**号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那原告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诉称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黎*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实上,交警不但没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而且对事故的事实部份都未查清。而本案根据交警调查确定的事实可以认定,事故中原告存在未靠右通行的违章行为,被告黎*强没有违章行为,事故中原告应承担全部的过错。综上所述,两被告的粤E090**号车辆虽购买了全保,本案的各项赔偿金额也在保险范围之内,无论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何,两被告均无需另行支付赔偿金额。但两被告通过认真审查本案的证据材料,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出发,原告受伤与被告黎*强无任何因果关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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