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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67号(2)
    诉讼中,原告岑*红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匡*秀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一个、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一份、企业基本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匡*秀质证无异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匡*秀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匡*秀质证无异议。
    3.病历二本、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出院证明书和出院小结专页各一份、佛山市中医院住院证明书和出院记录及门诊病历各一份、病假证明书二份,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的治疗情况,以及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
    被告匡*秀质证无异议。
    4.车票和停车费发票六十二张,证明原告住院期间亲属所花的交通费。
    被告匡*秀质证不予认可,没有日期和地点。
    5.购买拐杖的发票一份,证明原告需要康复器具购买拐杖花费90元。
    被告匡*秀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如果是医生提出需要购买的就可以。
    6.收入证明三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一份、中国银行存折一本、银行清单十四页、工资清单两张,证明原告受伤前一年的平均月收入都有10000元以上,因为交通事故就造成住院期间没有收入,还有工资续收的损失。
    被告匡*秀质证对工资清单不予确认,没有盖章,原告也没有代理合同;银行清单是否属实,由保险公司负责确认。
    7.收展员手册一本,证明原告工资清单中的每一项收入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被告匡*秀质证认为,该手册是不是属于原告的手册不确定,原告没有代理合同。
    8.荣誉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在2011年获得**人寿保险公司的奖励,并证明原告属于**人寿保险公司的员工,因业绩高,得到嘉奖。
    被告匡*秀质证认为,对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代理保险需要有代理合同。
    诉讼中,被告匡*秀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岑*红的质证意见如下:
    1.保险单复印件及发票各二份,证明被告匡*秀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并且有不计免赔。
    原告质证无异议。
    2.医疗费发票十三张,证明被告匡*秀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4265.06元。
    原告质证无异议。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岑*红、被告匡*秀的质证意见如下:
    1.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条款各一份。
    原告岑*红及被告匡*秀质证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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