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91号(2)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1.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负担26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有限公司负担9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何 自 梁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霍 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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