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77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该公司员工。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姚**诉被告张**、董**、****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荣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被告董**、****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委托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3日,被告张**驾驶车牌号为闽C*****的轿车在121省道顺德区**镇**路线桥路段转弯未让道直行车辆,与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因被告没有缴纳医疗费用导致事故发生时未立即住院,直至2012年8月8日才进行住院治疗,至同年8月18日出院。原告因此自付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拖车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本次交通事故同时造成原告误工损失并需后续治疗费用。本案事故造成原告面部容貌受损、牙齿断裂、肋骨骨折,对其身体造成较大伤害,给其精神造成极大的压力。各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拖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360.08元;2.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董**辩称,对原告诉请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顺德公司辩称,闽C*****号车只在****顺德公司购买交强险,对本次事故原告损失中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费及营养费,****顺德公司只在交强险医疗险额1万元内予以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只确认10天的护理天数;交通费无票据,不予确认;误工费标准过高,且无其他证据佐证,****顺德公司只同意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计算100天;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拖车费不予确认,该拖车为行政拖车,原告车辆无损失;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赔偿,原告未达伤残等级,且自身存在一定责任;诉讼费****顺德公司不予承担。
被告***顺德公司辩称,一、肇事车辆在被告***顺德公司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及不计免赔。二、根据事故认定书明确显示被告张**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被告***顺德公司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原告对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原告需提供医疗费发票后再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确定;原告对后续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根据原告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及**医院治疗的医疗记录等材料来看,对于原告的牙齿已在2012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18日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已修复一次,已经对其受伤的牙齿进行治疗(治疗费用共3500元),这可以从**医院费用清单中核实,对于原告的牙齿修复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故,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为5500元;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500元;原告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其无医疗机构的证明。四、被告***顺德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张**未答辩。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各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被告****顺德公司工商查询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民事诉讼主体告知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