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69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郑**,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董**,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全,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石**,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公民身份号码:******************。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资**、毕**,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诉被告张*全、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自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时,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全、石**的委托代理人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是夫妻,2012年3月10日,被告因拖欠他人借款被法院强制执行,为偿还他人款项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就所借款项多次向被告追索,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从立案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辩称,1.原告是被告的女婿,案涉的款项根本不是借款,2012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张*全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主动将该款项给被告,所以如果当时原告向被告明确该款是借款,被告是不会接受的;2.案涉款项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分四次退还给原告的妻子张*丽。因此原告的主张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两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居住证一份、原告的暂住证历史记录一份、被告张*全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被告石**暂住证历史记录一份、被告张*全、石**人口信息查询材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是夫妻关系。
两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2.交易回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3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张*全支付借款200000元。
两被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两被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是借款关系,该款项是原告主动转账给被告。
诉讼中,两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张*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与张**丽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原告质证认为,对结婚证、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从判决书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女儿张*丽就因为本案争议的借款而导致离婚诉讼。
2.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一份、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一份、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回单一份、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收费凭证一份、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已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的妻子张*丽还清案涉的款项。
原告质证认为,对三份交易回单、一份收费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证明内容有异议,电子银行交易回单的时间是2012年10月27日与被告所称原告起诉后分四次还清不符,该转账不能证明是用于还款。对于50000元的交易回单的转出户名是张*山而不是由两被告转出且该金额也不能证明用于还款。对于130000元的交易回单转出日期是2013年2月2日没有付款名称也没有付款账号,该款项也不能证明用于还款。张*丽与两被告是父女关系,该收条虽说收到张*全还欠款200000元,但事实究竟有否还款不清楚,对该收条不予认可。对被告所称以现金还1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
3.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回单一份,证明被告张*全取款的事实。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张*全取款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否存入相关账户无法认定。
经过庭审辨证、质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2、3,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都有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3月10日通过顺德农村商业银行恒通卡向被告张*全支付200000元。原告认为该款项属于借款,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张*丽系夫妻关系,张*丽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要求离婚,案号为(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号,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不准张*丽与原告离婚。
又查明,被告石**于2012年10月27日向张*丽支付10000元。被告张*全于2013年2月2日通过柜台存现向张*丽支付130000元。2013年2月2日,从张*山账户向张*丽账户转账存入50000元。张*丽于2013年2月2日向被告张*全出具收条,确认已收到2012年3月欠原告与张*丽夫妻的借款200000元,所有欠款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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