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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该司职员。
    被告周**,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荣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庭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30日,为***庭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09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收费标准为住宅(含公寓)1.2元/月/平方米,商铺为2元/月/平方米,车位为1.5元/月/平方米;住宅公共水电费用按每月每户40元收取,公寓公共水电费用按每月每户28元收取(商铺、车位不另行收取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追缴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的住宅建筑面积为418房61.68平方米(公寓)、424房57.42平方米(公寓),即每月的物业管理费为142.92元,被告已拖欠18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欠费金额为2572.56元;每月的公共水电分摊费为56元,被告拖欠18个月公共水电分摊费1008元;违约金为4565.27元。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572.56元、公共水电分摊费用1008元、违约金4565.27元,合计金额8145.8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周**辩称,因原告损坏被告的两道门,故被告才不缴纳物业管理费。。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2.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服务协议,原告按照约定收取被告物业管理费。
    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3.欠费清单、滞纳金各一份,证明被告拖欠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572.56元、公共水电分摊费用1008元、违约金4565.27元,合计金额8145.83元。
    被告质证意见:有异议,对金额不予确认,原告乱收费,要提供收费清单佐证。
    4.照片复印件九份,证明被告自行在门上粘贴出租信息。
    被告质证意见:有异议,我方是粘贴在门上方的墙壁,非粘贴在门上。且照片上显示门已经花了。
    5.联系函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门损坏是属于开发商维修的责任。
    被告质证意见:有异议,不是开发商的责任。
    6.装修申请验收表、装修承诺书、楼宇收楼确认书各一份,证明涉案房屋于2011年4月15日经杨**验收合格,并由被告签名确认。且被告于2010年4月27日确认验收合格。
    被告质证意见:有异议,签名不是我签名,且陪同我验收的不是杨**,是*姓的经理。
    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便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姓经理确认涉案房屋两道门口损坏,猫眼也不见了。
    原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有异议,该便条没有盖公章,不能代表原告的意见。
    经过庭审的辩证、质证,本院对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
    1.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6,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从证据的内容与形式看,该两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3.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4.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未否认其真实性,然从该便条的签名看,三字显为“岑**”,此与原告提供的装修申请表中的工程部意见栏的签名“岑**”相同,从庭审情况看,两者应为同一人,且岑**作为原告工程部工作人员,其对相关事实的确认也不是非加盖公章不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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