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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7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72号



    原告赵**,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系佛山市顺德区**货运代办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李*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慈*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慈*安,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侠、慈*富、慈*安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诉被告邹**、李*侠、慈*富、慈*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荣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邹**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侠、慈*富、慈*安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9日晚11时多,被告雇佣原告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工业区被告经营的货运部门口为其已装满货物的大货车盖上帆布,原告等人提供劳力,具体盖帆布时均按照被告人员及货车司机的具体要求和指示进行。双方口头约定每盖一车的工钱为120元,由原告等人平分。当原告正在为被告指定的大货车盖帆布时不慎从车上掉下致双腿受伤,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又转院至四川****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6月21日经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右脚 分别被评为十级伤残。其间,原告虽与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协议,但该协议是在被告乘人之危,胁迫原告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原告对该协议也存在重大误解。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各种损失共191182.6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邹**辩称,1.被告邹**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关系;2.被告邹**与被告李*侠、慈*富、慈*安是运输合同关系,其中被告李*侠、慈*富是被告李*侠、慈*富所有车辆的管理人;3.被告邹**提供的录音资料已经详细反映案件情况,加盖帆布是由被告李*侠、慈*富即承运人负责的,是被告李*侠、慈*富、慈*安的司机找到原告,工钱也是由该司机支付的;4.事发后,原告组织老乡围堵货运部,该货运部报警,后移交给**村委会调解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原告明知该事情与被告邹**无关,才明确放弃对被告邹**的追偿,且原告深知是自己原因导致该起事故,其自称从事汽车服务业,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但从现场照片来看,原告并无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该协议并无任何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李*侠、慈*富、慈*安辩称,1.被告李*侠虽为车辆所有人,但并不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也不是原告的雇主。2.被告慈*富、慈*安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其不是车辆所有人,也不是实际侵权人,更不是原告的雇主。3.原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4、原告诉请的内容及原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充分证明原告是在托运部工作,在从事工作过程中由于自己无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导致自己受到损害,对于由于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己承担。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各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佛山市顺德区**镇**货运代办服务部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被告慈*安身份证、被告李*侠、慈*富常住人口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邹**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李*侠、慈*富、慈*安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
    2.户口簿、结婚证一份,**县****镇**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证明原告与其妻子共生育一名四岁小孩,需要抚养;原告父母共生育两名儿子,均已年老,无其他收入来源,由两名儿子抚养。
    被告邹**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从户口簿反映出,原告及其子女、父母均是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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