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72号(2)
被告李*侠、慈*富、慈*安质证意见:对村委会证明有异议,应加盖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仅证明父母无任何收入,原告还要证明原告父母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收入来源。
3.佛山市顺德区**医院出院小结、出院证明书各一份,四川****医院出院证明书、入院证、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证明书、出院记录、X光诊断报告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在为被告从事雇佣工作于2011年12月29日受伤,并于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1日在**医院就医,经诊断,原告双腿粉碎性骨折,原告因经济困难,后转往四川****医院从2012年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从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9日住院治疗,三次住院共101天,并需要专人陪护。医嘱加强营养。
被告邹**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无说明加强营养的标准。
被告李*侠、慈*富、慈*安质证意见:出院小结、出院证明书无原件核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其他无异议。
4.四川****住院费用结算发票二份、票据二份、****医院内部收费票据一份、**医院用药清单二份、**医院住院收费收据一份、大参林发票三份,证明原告因伤共花费医疗费38505.58元。
被告邹**质证意见:对费用清单、四川****住院费用结算发票真实性不予认可,所加盖的病情证明章不合理;对二张票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无加盖医院公章,且是在住院期间,不可能产生门诊费用;对内部收费票据、**医院收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大参林发票有异议,无相关医院证明。
被告李*侠、慈*富、慈*安质证意见:四川****住院费用结算发票二张真实性不予确认,无原件核对;****医院内部收费票据一张、票据二张是收据,应提供合法发票;**医院住院收费收据不予认可,原告对其主张的费用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真实票据。
5.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经治疗后,原告经司法鉴定造成十级伤残共两处,后续治疗费至少需16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100元。
被告邹**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李*侠、慈*富、慈*安质证意见:无异议。
6.交通费发票二十二张,证明原告因伤就医、家属陪护等共花费了交通费1023元,其他交通费并无保留车票。
被告邹**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李*侠、慈*富、慈*安质证意见:由法院结合原告实际情况及治疗线路酌情予以认定。
7.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各一份原告事发前已连续在**居住满一年,有工作收入,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
被告邹**质证意见:对劳动合同真实性有异议,无领取工资、社保等其他佐证,并无提供单位的工商登记,不能证明该单位真实存在;对居住证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历史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不能证明原告事发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
被告李*侠、慈*富、慈*安质证意见:与被告邹**意见一致。
8.协议书一张,证明该协议是由被告打印好后拿到**医院给在住院治疗的原告签订的,原告因为当时无钱治疗,被告也不愿意赔偿,故被告提出如签订该协议,就给予4万元。原告迫于治病,才签订该协议。后才拿给****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该协议由原告及货运部负责人何*、被告李*侠、慈*富签名确认,但无**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签名。原告受伤住院才三天,根本不清楚自己的伤情严重程度,以及是否留下后遗症,在被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显然属于乘人之危、被胁迫,存在重大误解,由于被告该调解协议无调解委员会的签名,只有盖章,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9条,该调解书无调解人员签名,是无效协议。
被告邹**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无异议,被告认为该协议书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平等的,具有真实的法律效力。
被告李*侠、慈*富、慈*安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无异议,原告就该份协议并无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欺诈、重大误解。
诉讼中被告邹**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赵**、被告李*侠、慈*富、慈*安的质证意见如下:
1.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三方就涉案事故已经达成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且该协议书第二点可以看出,原告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追究被告邹**的任何责任,原告知晓该事故与被告邹**无关并只放弃对被告邹**追偿责任,故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原告质证意见:与我方提交的证据8的意见一致。
被告李*侠、慈*富、慈*安质证意见:无异议,原告就该份协议并无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欺诈、重大误解,且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在协议中显示原告在被告邹**处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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