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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5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19******。
    委托代理人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柱*,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区*8镇*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19******。
    被告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19******。
    委托代理人刘柱*,即本案另一被告。
    原告刘**诉被告刘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荣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刘柱*(也是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1年7月14日,被告刘柱*与原告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刘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利息按同期银行利息4倍计算,为此,被告刘柱*向原告出具了相应《借据》;上述40000元借款的期限届满后,被告刘柱*仅向原告归还了5000元借款本金,其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拖欠至现在。2012年8月24日,被告刘柱*因急需周转,另向原告刘**借款4337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期限3个月”;但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又再拖欠不还。被告刘柱*与被告陈**为夫妻关系,上述两笔借款系其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刘柱*向原告刘**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其中2011年7月29日至2012年12月17日期间的利息为3094.76元),并由被告陈**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刘柱*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3700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逾期支付,则按上述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陈**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连带承担。
被告刘柱*、陈**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刘柱*向其借款40多万元不属实,2011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的40000元实际已全部清还。被告刘柱*实际只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2年8月24日写给原告的借条中除了300000元外,其余款项是利息。且借款后被告刘柱*多次向原告还款,现在尚欠原告本金267000元。被告刘柱*有银行转账的凭证、原告的电话录音予以证实。
诉讼中,原告刘**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告刘柱*、陈**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派出所的《证明》二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和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从2009年2月至今。
    被告刘柱*、陈**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2.2011年7月14日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收据一份,2011年7月14日被告刘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已向原告归还5000元的事实,双方约定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
    3.2012年8月24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刘柱*于2012年8月24日向原告借款4337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以现金方式归还借款给原告。
    被告刘柱*、陈**的质证意见: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刘柱*已还款5000元,被告刘柱*后来在2011年8月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第一次借款欠的本金35000元和第二次借款的300000元双方约定按每月5%计算利息,至2012年8月24日止被告刘柱*实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合共433700元,故写下借条。
诉讼中,被告刘柱*、陈**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原告刘**的质证意见如下:
    1.2011年11月1日、2012年1月1日**银行佛山**支行的交易流水账二份、中国**一账通账户往来明细七页,证明被告刘柱*已向原告还款共33000元。
    原代:被告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如需发表质证意见,原告认为上述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刘柱*一个账户中的流水账,但不能证明原被告间现金往来及其他银行交易情况。被告刘柱*出具给原告的借款合同中已约定了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但被告刘柱*陈述利息按每月5%计算,是相互矛盾的,被告刘柱*的陈述不属实。
    2.光盘一只(2012年9月28日20点被告刘柱*与原告通电话的电话录音),证明被告刘柱*实际仅向原告借款本金为300000元及利息的计算。
    原代:被告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如需发表质证意见,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的录音时间不能确定,在录音后有否发生其他借款也不能确定,如被告刘柱*认为借款是虚假的,可按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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