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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6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66号



    原告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村。
    负责人陈**。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简**,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敏玲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林降雄、人民陪审员区国沾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负责人陈**及委托代理人张**、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股份社成员。截止2011年1月20日,被告以原告欠租金、多占地欠款为由擅自扣除原告多年应分配的各类款项34530元,之后,截止12年7月9日,被告又以同样理由扣除原告上述款项9885元,本金合共44415元。被告行为侵犯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益,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侵占款项本金34530元及9885元和利息1000元,(利息从每笔侵占款项应付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共45415元;2.被告日后不得继续扣除原告每年应收取的股份分红及征地补偿款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侵占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侵占款项,必须具备两方面的事实,一是原告对要求返还的款项为其所有,另一是被告对该款项有侵占的行为。从本案看,原告要求返还的款项是股份红利或征地分配款,股份红利来源于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征地分配款来源集体土地,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享有所有权,国务院及佛山各级政府也作出了同样规定。所以无论是股份红利还是征地补偿款,在未分配前,均属**股份社集体所有的财产,而非原告所有,原告作为股东对此只享有分配请求权,要求返还非自己所有的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诉称侵占也不成立,虽然章程、股东代表决议以及被告的公告均是要求扣款,但被告并未实施扣款行为,被告至今把原告拖欠租金及占地租金列为应收未收款项充分证明不存在扣款抵扣欠租的事实,也就不存在侵占之说了。并且如前所述,股份红利、征地款本来就为被告所有,也根本不存在扣除一说。所谓“欠款从股份分红、征地款扣除”是不准确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就是暂时不分配分红和征地款,在原告纠正了侵害股份社集体利益的行为即清偿了欠租,及归还占用集体土地或缴纳占用土地租金后再予以分配。原告诉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告的股权分配权理应受到合法合理的限制,被告不予分配股份红利和征地补偿款合法有据。原告作为股份经济社股东,其权益分配权并不是完全无任何限制的权利,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股东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不履行义务就不能自由享受权利,权益分配权同样如此。股东基本义务就有遵守章程、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切实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股份社章程对此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章程也规定了被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的法定权利及保护集体资产的法定义务。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确实存在拖欠集体经济组织租金、私下占用集体土地又拒绝缴纳占用土地租金等侵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在多次催缴未果的情况下,对违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原告所享有的权益分配权进行限制,正是在行使法定权利也是在履行法定义务。对原告分配权的限制体现为要求原告停止并纠正侵害行为即缴纳租金,以及归还占用集体土地或按被告公布的方式缴纳占用土地租金后,再进行分配红利及征地款,被告并没有取消原告的权利,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以此促使违反义务的股东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以维护股份社集体利益不受侵害。更何况,被告要求原告缴纳拖欠租金及归还占地或缴纳占地租金,再分配股份红利、征地款的做法,并不是被告自行决定,而是执行**股份社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章程,以及股东代表大会合法表决通过的决议。遵守章程并切实履行章程规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是原告应尽的义务,章程及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对原告有约束力,只要章程内容、表决内容合法,原告就应遵守。股份社章程及股东代表决议对股东存在欠租、私下占用集体土地等侵害股份社集体利益行为的情况下,作出扣缴分红、征地款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完全是股份社成员行使自主权的自主管理行为。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按照原告的返还侵占款的请求,2009年的分红款按照原告所称已在2010年1月扣除,则返还该部份款项的请求也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返还款项缺乏理据,被告执行全体股东依法表决通过的章程及股东代表决议,对原告股东权利进行限制,要求原告履行股东所作决议后才予以分配股份分红及征地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求不成立,请求作出判决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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