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64号(3)
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合同并无规定若欠款可扣原告及家人亲属的征地款及股份分红款,且与本案无关。
2.工程测量委托合同书一份,证明2008年8月20日被告委托海地测绘公司对标定范围用地现状地形测量及面积测算。
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因是被告单方委托,并无原告确认,且与本案无关。
3.海地测绘公司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各一份,证明海地测绘公司具备被告委托事项的测绘资质。
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因是被告单方委托制作,并无原告确认,且所得数据与本案无关。
4. 工业区用地面积图一份,证明占用土地实际面积为14609.45平方米,结合证据1《赎卖合同》,可证明占用土地面积比合同确定的面积12288平方米多出2321平方米, 陈**、陈**、苏**、何**、陈**、梁**应付多占面积的租金。经多次催交,均拒绝缴纳,属于侵害**股份社集体利益、不履行股民义务的行为。
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因是被告单方委托制作,并无原告确认,且所得数据与本案无关。
5.2010年7月23日股东代表决议一份,证明在2010年7月23日**股份社股东代表经合法程序表决通过了对股民拖欠租金款、多占土地租金等要从征地、分红等款扣除的决议,以及对多占土地租金标准为2009年前5元每平方米,2009年1月1日后6.8元每平方米,每年递增10%。
原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不能反映村民代表及股东代表是按法定程序、法定人数表决通过了所列事项。上述证据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且与本案无关。
6.2010年7月26日公告一份,证明被告2010年7月26日发出公告通知,要求欠租人、多占土地人缴付欠款、占用土地款项、违约金等,不接受的从征地、分红等款项扣除,以及对占用土地测绘面积的异议时间和逾期异议的处理。
原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不能反映村民代表及股东代表是按法定程序、法定人数表决通过了所列事项。上述证据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且与本案无关。
7.2008年章程一份,证明**村章程规定的股东代表大会的权利,以及股东有遵守章程、维护股份社合法权益,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的义务。
原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上述证据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且与本案无关。
8.2011年章程一份,证明**股份社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股民欠租、多占土地等要从征地、分红等款同一户口成员扣缴清为止,以及股东有遵守章程,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维护股份社合法权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的义务。
原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不能反映村民代表及股东代表是按法定程序、法定人数表决通过了所列事项。上述证据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且与本案无关。
9.公告二份,证明被告2008年8月6日、2009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要求拖欠租、多占土地方缴付款项及违约金。
原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上述证据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且与本案无关。
10.多占土地补签临时合同复印件二十九份,证明在2009年测量后多占土地的股民绝大部分已经按照被告公布的租金标准、测量面积数与被告签订了多占土地的合同,该证据与其他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陈**存在多占土地的侵害集体利息的行为。
原告: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
11.陈**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六份,证明陈**将多占的厂房、商铺转租给他人的事实。陈**所签订的合同是其转租给他人的合同,也是我方租赁给其之后,其才可能转租给他人。
原告:对陈**所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与本案无关,且合同的相对方并不是被告。
12.拖欠租金、承包款及多占土地的租金明细表一份(被告单方制作),证明根据合同及测量情况、交租情况,陈**所拖欠的租金、承包款及多占土地的租金。
原告:对其中的金额有异议,被告在其他案件中已向部分原告主张,这些案件还在审理,具体需要与相关原告核实,但对滞纳金的金额不予确认。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提交的1、2、3、4、5,来源、形式合法,能互相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8、9、10、11、12,来源、形式合法,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陈**、原告系夫妻,陈**已死亡,陈**共有陈**、陈**、陈**、陈**及原告五个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陈**及原告均系被告**股份社的股民,有被告**股份社发出股权证,被告**股份社以户为单位发放分红款或征地款等款项(以下简称应收款),陈**及原告的股份权益合并在以陈**为户主中统一发放。2012年7月23日,陈**、陈**、陈**、陈**声明放弃对陈**在被告**股份社的股权利益继承,由原告单独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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