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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63号(2)
    综合分析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的诉求有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原告请求返还相关款项及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告停发原告相关款项有无法定事由?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和股权证、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佛山市顺德区机构代码管理分中心查询结果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变更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股份合作经济社。
    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无异议。
    2. 2010年10月20日张贴的《欠租金、多占土地欠款、扣缴征地款分配名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分别扣减原告家族股,每户征地款 172800 元,每股 28800 元。即原告本人 2 股,共57600元。
    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公布了欠款名单,不能证明被告已实施扣缴行为。被告不存在扣除原告征地补偿款及股份分红的行为,被告至今还是将原告拖欠租金及多占土地租金计为应收未收款证明了这一点,被告实际只是要求原告清偿欠租,及归还多占集体土地或缴纳占用土地租金后,才予以分配征地补偿及股份分红。而且征地补偿款及分红在没有分配前,属集体所有,并不是原告个人所有,不存在自己扣缴自己款项一说。
    3. 股份分红结算清单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将原告应收取的2009年度股份分红,其中每股 1380 元,予以扣除;2011年1月20日,被告将原告应收取的2010年度股份分红,其中每股 4350 元,予以扣除,之后截止2012年7月9日又扣减原告的股份分红款合共19770元。
    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已实施扣款行为。被告不存在扣除股份分红的行为,被告至今还是将原告拖欠租金及多占土地租金计为应收未收款证明了这一点,被告实际只是要求原告清偿欠租,及归还多占集体土地或缴纳占用土地租金后,才予以分配股份分红。分红在没有分配前,属集体所有,并不是原告个人所有,不存在自己扣缴自己款项一说。
    4.(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310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与本案性质相同的案件已生效,一审及二审法院认定被告扣除被告股民的征地补偿款及股份分红不符合法律规定;及证明被告历年来扣除被告股民每股的分红及征地补偿款的金额。在判决书中,被告承认了有扣除征地补偿款及分红的行为。
    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不存在扣除原告征地补偿款及股份分红的行为,被告至今还是将原告拖欠租金及多占土地租金计为应收未收款可证明了这一点,被告实际只是要求原告清偿欠租,及归还多占集体土地或缴纳占用土地租金后,才予以分配征地补偿及股份分红。而且征地补偿款及分红在没有分配前,属集体所有,并不是原告个人所有,不存在自己扣除自己款项一说。(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3108号民事判决书也只是认为被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有关债务抵销的规定,但被告行使这种权利,并不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作出的债务抵销行为,扣款行为是否符合该条的规定,均不影响被告行为的合法性。
    5. 股民被股份社克扣股金明细表一份,证明原告截止2011年1月20日被扣的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69060元,之后截止2012年7月9日被告又扣减原告的股份分红款合共19770元。截止至起诉日,共被被告扣除款项合计88830 元。
    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均有异议。原告单方制作的明细表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能证明被告已实施扣款行为。被告不存在扣除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的行为,被告至今还是将原告拖欠租金及多占土地租金计为应收未收款证明了这一点,被告实际只是要求原告清偿欠租,及归还多占集体土地或缴纳占用土地租金后,才予以分配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征地补偿、分红在没有分配前,属集体所有,并不是原告个人所有,不存在自己扣缴自己款项一说。
    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 新隆聚酯塑料微粒福利厂****厂转换经营机制资产赎卖合同一份,证明2000年1月13日陈**、陈**、苏**、何**、陈**、梁**租用**股份社土地12288平方米,租金2.08元每平方米每月, 土地资源管理费0.6元每平方米每月,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每年在上年的基础上调增长7%。逾期缴纳按欠交金额的每天百分之一收取滞纳金。陈**等有拖欠租金这种违反章程规定的股民义务、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合同并无规定若欠款可扣原告及家人亲属的征地款及股份分红款,且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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