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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61号(5)
    原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上述证据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且与本案无关。
    10.多占土地补签临时合同复印件二十九份,证明在2009年测量后多占土地的股民绝大部分已经按照被告公布的租金标准、测量面积数与被告签订了多占土地的合同,该证据与其他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陈**存在多占土地的侵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原告: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
    11.陈**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六份,证明陈**将多占的厂房、商铺转租给他人的事实。陈**所签订的合同是其转租给他人的合同,也是我方租赁给其之后,其才可能转租给他人。
    原告:对陈**所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与本案无关,且合同的相对方并不是被告。
    12.拖欠租金、承包款及多占土地的租金明细表一份(被告单方制作),证明根据合同及测量情况、交租情况,陈**所拖欠的租金、承包款及多占土地的租金。
    原告:对其中的金额有异议,被告在其他案件中已向部分原告主张,这些案件还在审理,具体需要与相关原告核实,但对滞纳金的金额不予确认。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提交的1、2、3、4、5,来源、形式合法,能互相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6、7、8、9、10、11、12,来源、形式合法,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系被告**股份社的股民,有被告**股份社发出股权证,被告**股份社以户为单位发放分红款或征地款等款项(以下简称应收款)。原告的股份权益合并在以陈**为户主中统一发放。
    陈**曾与被告签订《租用新隆工业开发区土地协议书》7份,陈**租用**股份社土地,租金2.08元每平方米每月,第6年起每年增收7%,超期每天加收按租金1%滞纳金,管理费0.6元每平方米每月,第六年每年按上年增收7%。
    2008年8月,被告**股份社及村委会发出公告称,经**村村民小组长、股份社理事、村民代表、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欠**村租金及违约金、滞纳金的承租人,可宽限还款期到2008年8月31日止,期间如拒不清付款项的,从原合同确定欠租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滞纳金至交完为止;超出上述还款期再还款的承租人在还款时,以先交违约金、滞纳金,再偿还租金的形式执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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