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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55号(3)
    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不存在扣除原告征地补偿款及股份分红的行为,被告至今还是将原告拖欠租金及多占土地租金计为应收未收款可证明了这一点,被告实际只是要求原告清偿欠租,及归还多占集体土地或缴纳占用土地租金后,才予以分配征地补偿及股份分红。而且征地补偿款及分红在没有分配前,属集体所有,并不是原告个人所有,不存在自己扣除自己款项一说。(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3108号民事判决书也只是认为被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有关债务抵销的规定,但被告行使这种权利,并不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作出的债务抵销行为,扣款行为是否符合该条的规定,均不影响被告行为的合法性。
    5. 股民被股份社克扣股金明细表一份,证明原告截止2011年1月20日被扣的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69060元,之后截止2012年7月9日又扣减被告的股份分红款合共19770元。截止至起诉日,共被被告扣除款项合计88830 元。
    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均有异议。原告单方制作的明细表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能证明被告已实施扣款行为。被告不存在扣除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的行为,被告至今还是将原告拖欠租金及多占土地租金计为应收未收款证明了这一点,被告实际只是要求原告清偿欠租,及归还多占集体土地或缴纳占用土地租金后,才予以分配征地补偿款、股份分红。征地补偿、分红在没有分配前,属集体所有,并不是原告个人所有,不存在自己扣缴自己款项一说。
    诉讼中,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 新隆聚酯塑料微粒福利厂****厂转换经营机制资产赎卖合同一份,证明2000年1月13日陈**、陈**、苏**、何**、陈**、梁**租用**股份社土地12288平方米,租金2.08元每平方米每月, 土地资源管理费0.6元每平方米每月,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每年在上年的基础上调增长7%。逾期缴纳按欠交金额的每天百分之一收取滞纳金。陈**等有拖欠租金这种违反章程规定的股民义务、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合同并无规定若欠款可扣原告及家人亲属的征地款及股份分红款,且与本案无关。
    2.工程测量委托合同书一份,证明2008年8月20日被告委托海地测绘公司对标定范围用地现状地形测量及面积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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