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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乐民初字第54号(2)
    综合分析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的诉求有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原告请求返还相关款项及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告停发原告相关款项有无法定事由?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和股权证、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佛山市顺德区机构代码管理分中心查询结果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变更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股份合作经济社。
    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无异议。
    2. 2010年10月20日张贴的《欠租金、多占土地欠款、扣缴征地款分配名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分别扣减原告家族股,每户征地款 144000 元,每股 28800 元。即原告本人 2 股,共57600 元、死者黎** 3 股。
    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公布了欠款名单,不能证明被告已实施扣缴行为。被告不存在扣除原告征地补偿款及股份分红的行为,被告至今还是将原告拖欠租金及多占土地租金计为应收未收款证明了这一点,被告实际只是要求原告清偿欠租,及归还多占集体土地或缴纳占用土地租金后,才予以分配征地补偿及股份分红。而且征地补偿款及分红在没有分配前,属集体所有,并不是原告个人所有,不存在自己扣缴自己款项一说。
    3. 股份分红结算清单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将原告本人、死者黎**共5股应收取的2009年度股份分红,其中每股 1380 元,予以扣除;2011年1月20日,被告将原告本人、死者黎**共5股应收取的2010年度股份分红,其中每股 4350 元,予以扣除,之后截止2012年7月9日又扣减原告本人、死者黎**共5股的股份分红款合共49425元。
    被告:对其真实性及其证明内容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已实施扣款行为。被告不存在扣除股份分红的行为,被告至今还是将原告拖欠租金及多占土地租金计为应收未收款证明了这一点,被告实际只是要求原告清偿欠租,及归还多占集体土地或缴纳占用土地租金后,才予以分配股份分红。分红在没有分配前,属集体所有,并不是原告个人所有,不存在自己扣缴自己款项一说。
    4.(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310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与本案性质相同的案件已生效,一审及二审法院认定被告扣除被告股民的征地补偿款及股份分红不符合法律规定;及证明被告历年来扣除被告股民每股的分红及征地补偿款的金额。在判决书中,被告承认了有扣除征地补偿款及分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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