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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7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蔡二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平,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碧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梁海玲,广东顺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湛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审理原告蔡二生诉被告章碧贤、何湛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何湛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湛峰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二生撤回对被告何湛峰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 威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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