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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3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黄**。
   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下称“**顺德分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何霈锋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德分行诉称,2009年7月13日,被告陈**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卡号为622837**********),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从2009年7月23日开始透支,截至2012年12月27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12907.92元,其中透支本金12716.73元,利息191.1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12907.92元(其中透支本金12716.73元,利息191.19元,利息暂计至2012年12月27日,此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透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被告陈**没有提供证据。原告**顺德分行提供的证据如下:
    1.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信用卡申请表及《中国**银行**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开通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本金是12716.73元,利息是191.19元(暂计至2012年12月27日)。
    本院依法向被告陈**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陈**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反映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向原告**顺德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2009年6月26日,原告**顺德分行同意了被告陈**的申请,并向其发出号码为622837**********的**信用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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