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27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黄**。
   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下称“**顺德分行”)诉被告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何霈锋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德分行诉称,2011年5月17日,被告吴**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0********),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从2011年6月14日开始透支,截至2012年10月23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11646.20元,其中透支本金11449.10元,利息171.67元,滞纳金25.4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11646.20元(其中透支本金11449.10元,利息171.67元,滞纳金25.43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2年10月23日,此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透支利率、滞纳金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被告吴**没有提供证据。原告**顺德分行提供的证据如下:
    1.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信用卡申请表及《中国**银行**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记录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开通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本金是11449.10元,暂计至2012年10月23日,利息是171.67元,滞纳金为25.43元。
    本院依法向被告吴**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吴**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反映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