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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38号(2)
   二、驳回原告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18.27元(已减半),由被告邓**、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伍 晖 仪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桂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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