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1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潘*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潘*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公民身份号码:******。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卓**,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陈*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公民身份号码:******。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冯**,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
负责人高**。
委托代理人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潘*珊、潘*森与被告陈*强、陈*忠、****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下称“**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永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潘*珊、潘*森诉称,2013年1月14日19时许,原告的家属潘*汉驾驶粤X***号摩托车与被告陈*强驾驶的粤X***号小型客车在杏坛镇雁园文隆新兴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潘*汉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陈*忠是粤X***号小型客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费27842元、死亡赔偿金53794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必要费用5000元、交通费2000元、车辆损失费2065元、评估费2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合共6551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强辩称:一、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费及评估费无异议,交通费由法院酌情处理,精神抚慰金认为过高,办理丧葬事宜必要费用5000元有异议,该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内;二、肇事车辆已向**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赔偿;三、事故发生后,陈*强已向原告支付丧葬费6000元。
被告陈*忠辩称,虽是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陈*忠的起诉。
被告**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粤X***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公司需核实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有否合法的驾驶资格,是否不存在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薄,被告**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2.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诉讼主体告知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亲属潘*汉在陈*强侵权下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陈*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陈*强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忠是涉案车辆的车主,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陈*强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认定无异议,陈*强在事故发生后是自行向交警部门自首的。
被告陈*忠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民事主体告知列陈*忠为主体,是因为陈*忠是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但没有证据证明陈*忠在本次事故中有过错;对证明的内容有异议,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陈*忠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如原告认为陈*忠在本案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需要查明陈*强是否有驾驶证及是否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形。
3.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家属潘*汉因陈*强的侵权导致死亡的事实;
被告陈*强、陈*忠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财险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应提供相应的尸检报告、户口注销等相关证明。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费发票各一份及明细表两份,证明粤X***号二轮摩托车的车辆损失为2065元,评估费253元,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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