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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97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莫**,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
    负责人郑晓山。
    委托代理人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是该公司职员。
    原告岑**与被告何**、**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下称“**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永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莫**,被告**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岑**诉称,2012年7月22日8时24分,岑**驾驶粤X***号二轮摩托车搭乘岑*全沿顺德区杏坛镇二环路由容桂往杏坛方向的非机动车道行驶,当行驶至二环路汇满阁对开路口时,与被告何**驾驶的贵C***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岑**、岑*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岑**与何**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贵C***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634.79元、误工费586.67元、拖车费80元、评估费203元、车辆损失1055元、交通费600元,合共3159.4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辩称:一、事故车辆贵C***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我司购买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交强险,两保险的期限为2012年1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二、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三、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工作,误工费不应支持,且医生的医嘱只要求休息十天,门诊天数不应计算在内;四、车辆评估费是间接产生的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支付;五、交通费过高,不同意支付;六、诉讼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被告何**、**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责任认定书、民事诉讼主体告知各一份,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的认定;
    2.病历两份、诊断意见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的情况及治疗的事实,医嘱原告需休息十天;
    3.门(急)诊、住院收费收据五份,证明原告受伤治疗支出的医疗费634.79元;
    4.评估费发票、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各一份,事故拖车费发票、维修费发票各两份,证明事故车辆经评估、鉴定,所支出评估费203元,车辆维修费1055元,原告并支付了拖车费80元。
    被告**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诉讼中,本院依法调取了交警部门处理本次事故的档案材料,包括询问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资料,经当庭出示,原告及被告**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被告**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认证如下:本院依法调取的交警部门处理本次事故的档案材料,原告及被告**财险中山中心支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8时24分,岑**驾驶粤X***号二轮摩托车乘搭岑*全沿顺德区杏坛镇二环路由容桂往杏坛方向的非机动车道行驶,当行驶至二环路汇满阁对开路口(该路口为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T形路口,其中二环路为双向六条机动车道,中心设有水泥绿化花基分隔,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的分车分向式沥青路面)时,遇何**驾驶贵C***号轻型普通货车同方向由机动车道往路口方向右转弯驶至,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岑**、岑*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何**驾车右转弯时不按规定使用右转向灯,岑**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通行,各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无证据证明岑*全有造成此事故的过错,岑*全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日到佛山市顺德区**医院附属**医院门诊治疗,后于7月27日转到顺德区**医院门诊治疗三天,共门诊治疗4天,产生医疗费634.79元,经医生诊断,原告的伤情为挫擦伤。医生建议原告休息10天(27/7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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