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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8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8号



原告黄*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高院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尹*萍,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大街**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梁*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大街**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黄*龙诉被告苏*友、梁*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晓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龙的委托代理人尹*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友、梁*艮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龙诉称,2012年初,被告苏*友将其承包来的房屋建筑工程转包给原告承建,房屋完工后,原告与被告苏*友进行了工程款结算,2012年9月13日,被告苏*友立下欠条,确认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76000元,并承诺分三期还给原告,即2012年9月底前支付30000元,11月底前支付40000元,余款106000元于2012年年底前付清。2012年10月,被告苏*友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其余无按期还款;被告梁*艮系被告苏*友的妻子,本案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艮对本案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56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苏*友、梁*艮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苏*友、梁*艮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无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在诉讼中,原告黄*龙提供以下证据:
    1. 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 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苏*友欠原告工程款176000元,被告支付20000元后,没有按约定时间支付余下款项156000元。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意见如下: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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