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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朱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C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审被告宁波保税区D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余姚市E塑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中国F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负责人潘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某,职员。

上诉人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上海分行”)因与被上诉人B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原审被告C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原审被告宁波保税区D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原审被告余姚市E塑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F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F上海分行”)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银行上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张某,被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某、顾某某,原审第三人F上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郭某、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C公司、D公司、E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08年8月29日,B公司(甲方)与D公司、E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电解铜,数量为250吨(允许2%增减),单价为每吨7,000美元,总价175万美元(允许2%增减);交货期限为2008年9月30日,交货方式为EX SHANGHAI BONDED WAREHOUSE;甲方按进口合同的总价向乙方收取1%的代理手续费,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5%代理进口保证金(余款先付款后交单);外商由乙方指定和确认,乙方保证外商实际交付货物与本合同所描述的货物一致;对于本合同,D公司与E公司有相等的权利和责任。

同日,B公司(买方)与C公司(卖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合同买方作为D公司的代理人与卖方签订本合同,货物为伦敦金属交易所注册的A级电解铜,数量250吨(允许短溢装2%),单价为每吨7,000美元,总价为175万美元,上海保税区仓库交货;付款方式为9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2008年9月2日,F上海分行开立了号码为LC30003357/8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该信用证载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开证行为F上海分行,申请人为B公司,受益人为C公司,信用证金额为175万美元;有效期至2008年10月21日;此证可由任何银行议付;见票后90天全额支付发票金额;要求的单据为:1、受益人签发的注明信用证号和合同号的商业发票三份;2、正本仓单及复印件各一份;3、原产地证明三份;4、注明每个被包装货物毛/净重量、数量描述的装货清单三份;5、质量证明三份。

2008年9月,C公司依据其与A银行上海分行2007年7月1日贸易融资协议的约定,分两次就下述信用证向A银行上海分行提出无追索权沉默保兑申请,信用证详情:开证行F上海分行,信用证编号LC30003357/8,申请人B公司,受益人C公司,金额分别为1,050,497美元、700,329美元,付款条件为见票后90天。该两份申请加盖C公司公章,并由“陈某某”签字确认。

2008年9月5日、9月9日,A银行上海分行向F上海分行发出两份交单面函并附相关汇票、商业发票、仓单等单据,显示F上海分行开立的信用证号码为LC30003357/8,交单金额分别为1,050,497美元、700,329美元。A银行上海分行称其已就此次索汇对正本信用证进行了背书,并确认单据符合该信用证的所有条款,据此向F上海分行索汇1,050,497美元及700,329美元,同时要求F上海分行将款项汇至摩根大通银行纽约分行(CHASUS33),账号:400-928906。

2008年9月8日、9月11日,A银行香港分行出具两份付款通知,载明A银行香港分行已按C公司的指示分别就结算金额1,050,497美元、700,329美元,在分别扣除预付扣款10,307.13美元、6,864.78美元后,将本金总额1,040,189.87美元及693,464.22美元汇出。同日,A银行上海分行向C公司发出两份付款通知,称关于F上海分行开立的号码为LC30003357/8信用证,支付金额1,040,189.87美元及693,464.22美元,上述交易已经支付。A银行上海分行于当日将本金总额1,040,189.87美元及693,464.22美元,分别扣除850.40美元、570.26美元后,将最终总额1,039,339.47美元及692,893.96美元付至了账号为1-184051USD00001的C公司账户。A银行上海分行向C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来源于A银行香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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