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海法行初字第1号(2)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作出的廉府[2011]59号文件;2.关于围垦海滩发展水产养殖的请示;3.海域使用金票据;4.03440881031号海域使用权证书;5.被告作出的廉府[2009]12号文件;6.2010年5月14日九洲江管理局的通知;证据材料1至6,拟证明原告合法用海以及被告违法行政的事实;7. 廉江市人民法院(1999)廉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8.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湛中法民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9. 廉江市人民法院(2001)廉法执字第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10.湛江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份、开庭传票1份;11.2010年7月6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市水务局的行政答辩状;12.湛江市人民政府湛府复驳[2010]3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13.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3份行政裁定书;14. 湛江市人民政府湛府复[2011]112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湛府行复[20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材料7至14,拟证明涉案水域关联纠纷在行政机关复议、在法院诉讼的事实;15、海域使用公示,拟证明被告依法向原告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16. 2011年12月31日的笔误更正通知书,拟证明被告适用法律错误;17.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诉讼材料,拟证明原告就本案在向本院起诉前已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行使了诉讼权利。
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辩称:湛江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6日作出湛府行复[20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月2日将该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于3月1日才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15天的法定起诉期限。被告撤销03440881031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以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同理由,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被告所要证明的目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的证据属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2至6、15至1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对证据材料7至14,认为系另案中的材料,与本案无关。法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7至14,是真实的,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对其余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仅对部分证据材料的关联性或所证明的事项存有不同的观点,为此,应确认这些证据材料的证据属性,但其证明的案件事实应综合庭审情况及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告陈某鸣与其叔伯兄弟陈某共同投资在廉江市营仔镇犁头沙围西面、黎天围南面围垦虾塘。该二人以营仔镇犁头沙村的名义,于1994年1月3日向廉江县营仔镇犁头沙管理区办事处、廉江县营仔镇人民政府、廉江县九州江水利管理处、某某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廉江市三防指挥部)请示,称:经廉江县营仔镇犁头沙村委会研究决定,由本村群众集资合股在犁头沙围西面、犁天围南面围垦海滩涂用于发展水产养殖;围垦地段:东接犁头沙围堤,西接犁天围西南角即犁天围进水闸口400多米处,围垦面积约60余亩;特此报告,恳请批准。上述4个管理部门均在该请示上签署意见,同意围垦养殖,其中廉江县九洲江水利管理处的意见是:“经现场考察,在此围垦对江海围堤及排水不影响。”廉江市三防指挥部的意见是:“同意围垦养殖”。该请示保存在某某市人民政府向陈某鸣颁发03440881031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档案材料中。
陈某鸣、陈某的合伙养殖,后因双方民事纠纷,经由法院判决,将围垦的海域使用权执行归原告所有。
2003年4月23日,陈某鸣向某某市渔业局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该局于5月25日进行行政许可现场勘察,明确了陈某鸣申请用海的位置是营仔镇犁天围旁靠犁头沙偏西北方,并标明了具体的经纬度坐标,认为该滩涂开发没有争议,权属明确,用海界址、面积清楚。5月28日,陈某鸣填报海域使用权申请表,记载:申请人陈某鸣,联系地址营仔镇犁头沙村,用途为鱼虾养殖,养殖权属使用情况为国有出让,养殖总面积9.33公顷,其四至为:东至北纬21°25.978′,东经109°55.530′,西至北纬21°25.959′,东经109°55.232′,南至北纬21°25.924′,东经109°55.385′,北至北纬21°26.061′,东经109°55.505′,申请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8日共15年;廉江市营仔镇人民政府于8月8日在该申请表上签章同意报批。该申请表附有一份陈某鸣养虾场用海界址图。5月28日,某某市渔业局向陈某鸣发出廉海渔受字[2003]第22号海域使用权受理通知书,告知已依法受理其用海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海域使用权审核报批程序。在编号为1031号的养殖使用权审批表中,在“调查意见”一栏,调查人某某市渔业局工作人员邱明泉记载:陈某鸣是营仔镇犁头沙村人,投资滩涂开发搞对虾养殖,符合海洋经济条件,该滩涂开发没有争议,权属清楚,同意报批核发养殖证;在“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一栏记载:拟发海域使用权证,同意报批,并加盖有某某市渔业局的印章;在“人民政府审批意见”栏中,盖有被告即某某市人民政府的印章,日期为2003年10月20日。9月10日,某某市渔业局发出廉海域字001号海域使用公示,对包括陈某鸣在内的23户海域、滩涂养殖使用申请者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应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书面或电话向某某市渔业局海域管理科反映。11月28日登记编号44088120030031的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显示:海域使用权人为廉江市营仔镇犁头沙村的陈某鸣,经营性对虾养殖场9.33公顷,投资金额10万元,用海期限自2003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4日,占用岸线1,500米,海域使用金为每年每公顷300元即2,799元,证书编号03440881031,发证日期2003年11月14日,登记日期2003年11月28日。12月1日,某某市渔业局向陈某鸣发出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12月15日,陈某鸣缴纳海域使用金2,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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