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海法初字第8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广海法初字第84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住所地:广东省XX南城区胜和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
负责人:范XX,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XX市XX区客家大道156号江西理工大学应科院。
被告:XX淦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莞城东城西路城市花园A座1104B。
法定代表人:胡XX。
委托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万江区流涌尾居委会流涌尾南坊东面涌二路十七巷3号。
委托代理人:卢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万江区流涌尾居委会流涌尾基头坊沿河三路十九巷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建行XX分行)为与被告XX淦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淦昌公司)、胡XX和胡XX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6日向XX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宇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争和宋瑞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召集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行XX分行委托代理人冯XX、淦昌公司与胡XX委托代理人卢XX、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XX分行诉称:2011年2月16日,淦昌公司与建行XX分行签订编号为[2011]8800-101-068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由建行XX分行向淦昌公司提供30,000,000元固定资产贷款,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36个月,即从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从贷款发放第4个月开始,每月21日归还固定资产贷款本金不少于1,000,000元,到期结清全部本息。同时,淦昌公司与建行XX分行签订编号为[2011]8800-8200-004的抵押合同,承诺提供其所有的“粤东江1号”船舶作抵押担保,并办理船舶抵押登记。同日,胡XX、胡XX分别与建行XX分行签订编号为[2011]8800-8100-147和[2011]8800-8100-146的自然人保证合同,承诺对贷款合同项下淦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淦昌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自2011年6月起每月向建行XX分行归还本金1,000,000元。建行XX分行于2011年3月3日依约定向淦昌公司发放了30,000,000元贷款。自2011年10月开始,淦昌公司经建行XX分行催收连续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至起诉之日已累计逾期达9期,且淦昌公司还涉及其他重大诉讼。截至2012年7月2日,淦昌公司尚欠建行XX分行贷款本金26,000,000元,利息463,008.21元。据此,请求判令:1.确认淦昌公司未还的贷款余额本金26,000,000元已到期并要求其一次性清偿,同时支付利息(至2012年7月2日利息为463,008.21元,之后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付至贷款还清之日);2.确认建行XX分行在淦昌公司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对抵押物“粤东江1号”船舶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3.胡XX和胡XX对淦昌公司的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三被告偿付建行XX分行律师费100,000元;5.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174,615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建行XX分行于2012年12月18日主张,截至2012年12月17日,淦昌公司尚欠建行XX分行贷款本金25,855,000元,利息1,255,145.25元;于2013年3月11日确认其第4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淦昌公司承担建行XX分行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并由胡XX和胡XX对淦昌公司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建行XX分行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淦昌公司与建行XX分行订立的[2011]8800-101-068号贷款合同,以证明贷款合同内容;2.淦昌公司与建行XX分行订立的[2011]8800-8200-004号抵押合同,以证明淦昌公司以“粤东江1号”船舶设定抵押;3.“粤东江1号”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证明“粤东江1号”船舶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4.[2011]8800-8100-147号及[2011]8800-8100-146号自然人保证合同,以证明胡XX、胡XX为淦昌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5.淦昌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向建行XX分行出具的还款计划,以证明淦昌公司承诺的分期还本方案;6.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以证明建行XX分行已依约向淦昌公司发放贷款;7.打印时间为2012年7月2日的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广东省分行)放款帐卡明细表、贷款偿还查询结果和打印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的建行广东省分行放款帐卡明细表、贷款偿还查询结果,以证明淦昌公司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8.委托代理协议和发票,证明建行XX分行为本案诉讼向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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