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海法初字第841号(4)
关于发放贷款的事实。2011年2月18日,淦昌公司向建行XX分行出具还款计划,承诺自2011年6月起至2013年11月,每月向建行XX分行偿还本金1,000,000元。3月3日,贷款合同项下30,000,000元贷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至XX东江水陆运输有限公司44001778708053000787号账户。同日,淦昌公司作为收款人在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上盖章确认收到贷款合同项下贷款30,000,000元,该凭证上还记载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2月28日
关于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事实。建行XX分行于2012年12月17日出具的建行广东省分行放款帐卡明细表和贷款偿还查询结果显示:从2011年10月起至2012年12月17日,淦昌公司连续14期没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从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12月17日,连续10期没有按时足额偿还利息。截至2012年7月2日,淦昌公司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26,000,000元,利息为463,008.21元;截至11月17日,淦昌公司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25,855,000元;截至12月17日,淦昌公司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25,855,000元,利息为1,255,145.25元。根据贷款合同中关于建行XX分行记录的证据效力的约定,在淦昌公司和胡XX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对建行XX分行主张的欠款数额和利息数额提出抗辩意见的情况下,对建行XX分行主张的截至2012年12月17日的欠款数额予以确认。
2011年4月29日,建行XX分行与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建行XX分行委托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处理有关个人贷款的诉讼事宜,该协议约定:委托代理付费方式为经法院审理以判决方式结案后回收的,按回收金额的5%支付代理费;单笔案件的代理费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2012年7月6日,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接受建行XX分行的委托,指派冯春和刘琦为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12月13日,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向建行XX分行出具2张发票,该2张发票记载本案诉讼律师代理费合计1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建行XX分行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认定。
关于确认贷款本金已全部到期的诉讼请求。淦昌公司与建行XX分行订立的贷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建行XX分行已按约定发放30,000,000元贷款给淦昌公司,淦昌公司应依约足额清偿借款本息。贷款合同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明确约定,淦昌公司违反贷款合同任一约定即构成违约,建行XX分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淦昌公司连续多期未依约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建行XX分行有权宣布贷款本金已全部到期。建行XX分行在本案中提出了关于确认贷款本金已全部到期的诉讼请求,本案起诉状副本已于2012年11月17日送达给淦昌公司,淦昌公司于当日已收到建行XX分行关于贷款本金已全部到期的通知。淦昌公司迄今未依约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建行XX分行以淦昌公司违约为由,请求确认淦昌公司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已全部到期,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据此,确认涉案贷款合同中淦昌公司尚未偿还的25,855,000元本金已于2012年11月17日全部到期。
关于淦昌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贷款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建行XX分行在淦昌公司出现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建行XX分行债权情形时,有权要求淦昌公司立即偿还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和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贷款合同项下淦昌公司尚未偿还的25,855,000元本金已于2012年11月17日全部到期,建行XX分行请求淦昌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855,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并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利息应计付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如淦昌公司在判决确定支付之日后仍未履行给付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关于淦昌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建行XX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由淦昌公司承担。建行XX分行委托的律师已履行代理义务,建行XX分行必然为此支付律师费。本案争议标的额超过26,000,000元,建行XX分行主张的律师费100,000元,没有超过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上限,对该律师费金额予以确认。建行XX分行请求淦昌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100,000元,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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