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广海法初字第925号(2)
   2011年11月27日,被告为上述两艘游艇从香港拖往珠海办理了853182491号和853182494号内河船舶临时证书。
   2011年12月29日,双方通过电话沟通后,用电子邮件的方式确认上述合同的变更为:原告答应被告将两艘游艇的全额拖带费付款日期延迟至2011年12月31日,香港至斗门港每艘7万元,合计14万元,其中77-01游艇要从斗门港拖至平沙先歌码头,拖费为1万元;因被告当初出口此两艘游艇时是在斗门港报关而非湾仔港,且已交押金,原来在湾仔港办理进口手续改为斗门港;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按被告的要求,将原定于12月30日的拖带工作安排至2012年1月3日早上10点。
   2011年12月30日,原告依约将第一艘游艇拖回珠海;2012年1月3日,原告依约将第二艘游艇拖回珠海。
   关于涉案的拖带费和托管费事实,原告提交了其发往被告的电子邮件予以证明:2012年1月2日的电子邮件记载,截至今天,贵公司应支付的托管费为1,000元;1月3日的电子邮件记载,截至今天,贵公司应支付的托管费为1,500元;1月5日的电子邮件记载,截至今天,贵公司应支付的托管费为3,000元;1月9日的电子邮件记载,两艘游艇的拖带费为15万元,截至今天,贵公司应支付的托管费为7,500元,其中77-01游艇的托管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9日,共10天,50-07游艇的托管时间为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9日,共5天。被告对上述电子邮件的内容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拖欠的拖带费和托管费事实,原告提交了广发银行的两张支付凭证复印件予以证明:2012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1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5万元。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异议。
   关于被告所主张的碰撞事故赔偿事实,原告提交的调解协议书及收据记载,2011年11月29日晚,被告在拖船过程中,撞坏了渔民的渔船和渔网等,被告为此向渔民赔偿了11,000元。该碰撞事故发生于本案拖带工作之前。原告亦主张该事故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原、被告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因涉案拖带的游艇系从香港拖至珠海湾,本案具有涉港因素。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
   虽然原、被告签订的船舶拖带合同中没有签署时间,但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内容均没有异议,且原、被告均认可的修改该合同条款的电子邮件上记载了涉案相关事实发生的时间,故该合同没有签署时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合同及其后以电子邮件修改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约定,原告将两艘游艇从香港分两次拖至珠海,被告向原告支付每艘游艇的拖带费用7万元,两艘费用合计14万元,如需再拖到平沙,则每艘船加1万元;在未付清拖带费用之前,原告有权将游艇暂为托管,托管费每天500元,直至被告付清相关费用为止。根据查清的事实,原告已依约将两艘游艇从香港拖至珠海,原告主张拖带费用为15万元,被告予以认可。因被告未付清拖带费用,原告主张将该两艘游艇共托管15天,产生托管费用共7,500元,被告对此也予确认。故应对原告主张的涉案拖带费和托管费予以采信,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57,500元,扣减双方认可的已付的75,000元,被告尚需向原告支付82,500元。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支付拖带费、托管费共计72,500元,少于上述的82,500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在拖带过程中撞坏了渔民的渔船和渔网,被告为此向渔民赔偿了11,000元,该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因该碰撞事故发生在本案拖带事宜之前,与本案无关,且原告也不应认可,故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XX游艇有限公司向原告珠海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拖带费、托管费合计72,500元。
   案件受理费1,612.50元,由被告珠海XX游艇有限公司负担,迳付原告。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 静
                      代理审判员  杨优升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