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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广海法初字第405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广海法初字第405号


原告:XX(天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XX东宝大厦XX 单元。
负责人:邹XX,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XX,上海市XX(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上海市XX(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金菊路XX号XX房。
法定代表人:姚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天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与被告广州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维平独任审理。7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璐,被告法定代表人姚琪、委托代理人刘天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天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称:2010年5月,被告向原告订舱,要求原告安排从广州运输一批打火机到波兰格丁尼亚(Gdynia)港。涉案货物于5月28日装船付运,于7月13日运抵卸货港后,一直滞留港口无人提货。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按照当地法律通知有关方处置货物。涉案货物在卸货港存放及处理共计发生费用2462.25美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462.25美元以及从2011年3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美元按照2011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按照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XX(天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 订舱委托书;2.保函;3. HPEI10053000号发票;4. 催款函;5. 结算协议;6. 催款委托书;7. 律师函;8. 利息计算表;9. HUPGDY1051635号提单;10. 货物抵港后原告催促被告处理货物的电子邮件往来。
原告于开庭后补充提交以下证据:11. 被告向原告订舱过程以及确认提单内容的电子邮件;12. 被告已经支付运费以及启运港相关费用的证明;13. 被告告知原告货物不需退回的电子邮件往来;14. 原告处理滞港货物发生费用的电子邮件往来;15. 涉案货物在卸货港变卖价款的付款凭证;16. 原告向被告催问货物处理方案并催讨费用的MSN聊天记录;17. 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的电子邮件往来;18. 原告参与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19. 被告使用域名的网页信息;20. 中国万网域名查询结果。
被告广州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一、原告没有告知被告货物安全抵港及真实情况,被告不知货物下落以及是否无人提货或产生滞港仓储费,原告索赔缺乏事实依据;二、即使要作弃货处理,原告应经过被告同意并通知货物在港口情况。原告没有这样做,损害了被告的权益;三、原、被告都是中间物流服务商,不应该由被告全部承担滞港的费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证据2、证据12中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证据12中证明所载印章的真实性认可,且该证明的内容与证据12中已采信的银行支付凭证、发票内容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明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20中国万网记载的域名使用单位与被告一致,且与证据2记载的内容相符,本院确认其证明力;被告对原告的证据9提单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确认其已要求原告签发提单。被告对原告的该证据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综合以上证据审核情况,结合庭审,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0年5月,被告向原告订舱,要求原告安排从广州运输一批打火机到波兰格丁尼亚港,共70件。该订舱单的托运人栏记载为ORIENTAO WORLD INTL FREIGHT AGENCY CO. LTD,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系被告英文名称ORIENTAL WORLD INTL FREIGHT AGENCY CO. LTD笔误。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函,称:“兹我司单号:KFIC10051653,目的港:GDYNIA,数量:70件,货物名称:火机。我司保证此货物内不含任何气体或有危险成份的液化气,并保证该批货物只是五金玩具手枪型的打火机,不属于真枪。如有任何欺骗或瞒报而引起责任或事故,将由我司负责和承担”,该保函页尾记载被告的公司电子邮箱为Yvonne@owcan.com。被告确认单号KFIC10051653系单号KFIC10051635笔误。
5月28日,原告作为承运人签发HUPGDY1051635号提单,该提单采用XX国际股份有限公司(King Freight International Corp.)的提单格式。提单项下货物为打火机70件,1730公斤,7.3立方米,装货港黄埔,卸货港格丁尼亚,运费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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