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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海法终字第115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广海法终字第115号



原告:天津XX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联检服务中心XX房间。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XX号1幢XX室。
法定代表人:薛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津XX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在向本院办理债权登记后,就其与被告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本院于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瑞秋独任审判,于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XX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月4日和2月10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1份燃料油购销合同。1月8日和2月13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分别向被告所属“XX7”轮供应柴油、燃料油和其他油品,实际供油总金额为2,572,900元。被告受油后,未按时支付供油款,尚欠原告供油款1,972,900元,并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267,385.4元(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其中608,630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4月13日为158,243.8元,1,364,270元的违约金自2012年3月29日起计算至4月13日为109,141.6元),合计欠款2,240,285.4元。原告在“XX7”轮的拍卖公告期内,已经申请了债权登记。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供油款和违约金合计2,240,285.4元,并在“XX7”轮的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6份证据:1.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月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2.原告与被告于2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3.原告出具的、供油日期为1月8日并盖有“XX7”轮船章的A0000299号供油确认凭证;4.原告出具的、供油日期为2月13日并盖有“XX7”轮船章的A0000483号供油确认凭证;5.本院(2012)广海法登字第171-2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6.天津海事法院(2012)津海法商初字第156-157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核认定如下: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为原件,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证据5和证据6虽然是复印件,但均与原件相符,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证据1和证据2虽然是传真件,但与证据3和证据4相互印证,在被告放弃质证并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被认定有证明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2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向“XX7”轮供应燃料油、柴油和机油等油品,数量以需方船和加油方共同计量为准,交货时间1月7日,交货地点京唐港,结算方法为加油后45天内付清。1月8日,原告通过“济茂9”轮为“XX7”轮在京唐港锚地供油,原告于当日出具的供油确认凭证上就供油明细记载,单价为8450元的-10号柴油22吨、单价为5300元的120号燃料油182.1吨和单价为2400元的润滑油24桶,合计供油款1,208,630元。该份供油确认凭证上受油船名处盖有“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XX7’”船章,签名人赵子振,备注“还款期限为45天,购油方逾期付款,每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
2012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1份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向“XX7”轮供应燃料油、柴油、机油和液压油等油品,数量以需方船和加油方共同计量为准,交货时间2月,交货地点曹妃甸锚地,结算方法为加油后45天内付清。2月13日,原告通过“济茂9”轮为“XX7”轮在曹妃甸锚地供油。原告于当日出具的供油确认凭证上就供油明细记载单价为8400元的-10号柴油28.3吨、单价为5250元的120号燃料油204.6吨、单价为2400元的长城4030机油18桶、单价为2300元的46号液压油2桶和单价为2300元的“CD40”2桶,合计供油款1,364,270元。该份供油确认凭证受油船名处所盖船章同上,签名人王伟,备注“还款期限为45天,购油方逾期付款,每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五”。
庭审中,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为1月8日供油支付的供油款600,000元。被告尚欠付原告1月8日供油产生的供油款608,630元,欠付2月13日供油产生的供油款1,364,270元,合计欠付原告供油款1,972,900元。
另查,本院为执行(2012)广海法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广海法执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扣押“XX7”轮;于5月24日作出(2012)广海法执字第56-9号民事裁定书,拍卖“XX7”轮;于5月28日发布(2012)广海法执字第56-10号拍卖船舶公告,拍卖“XX7”轮等3艘船舶;原告在公告期内以被告拖欠其供油款为由向本院申请登记债权,本院于6月11日作出(2012)广海法登字第171-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债权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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