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37号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利。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利犯偷越边境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1月22日,被告人施某利冒用其胞妹施某旋的身份证和使用其本人的相片到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出入境大队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骗取到港澳通行证后,遂冒用施某旋的身份多次进行签证并经罗湖边防站出境到香港,帮翁文娥照管小孩。至2012年6月,被告人施某利非法出境到香港32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身份证(相片);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出入境查询记录、证实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人施某旋、翁文荣证言及被告人施某利的供述及辨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利无视国家法律,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港澳通行证出入边境共32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利犯偷越边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施某利自愿认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利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翠屏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晓斌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