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31号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濠法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聪、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贵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马某玲诉马某洲离婚一案,马某玲一方的亲属与马某洲一方的亲属均到庭旁听。当庭审结束时,被告人马某因马某洲不同意与其女儿马某玲离婚且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而与马某洲及其父亲马财镇一方发生争执。尔后,被告人马某唆使同案人马佳饶、马佳坤、马佳圳(三人系被告人马某的儿子,均另案处理)等人殴打马某洲一方的亲属。此时,同案人马佳饶、马佳坤、马佳圳等人便持伸缩棍、“料插”等器械在法庭内外殴打被害人陈焕钦、郭桐滨、郭勇、马财镇、陈晓璇、郭少鹏、郭楚鹏、陈湖耿等人。期间,在贵屿镇值班室值班的门卫陈亚元(曾用名陈钦元)见状上前劝架,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亚元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陈焕钦、郭桐滨、郭勇、马财镇、陈晓璇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人陈亚元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3800元,并与被害人陈亚元、陈焕钦、郭桐滨、郭勇、马财镇、陈晓璇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现场提取的伸缩棍(附相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材料、收条、调解协议书、调解书、要求书,辨认笔录,(潮阳)公刑技法鉴(活)字(2010)082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人黄文彪等的证言,被害人陈亚元、陈焕钦、郭桐滨、郭勇、马财镇、陈晓璇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唆使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陈亚元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马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礼彬
审 判 员 章俊杰
审 判 员 陈翠屏


二○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晓斌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