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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初字第26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潘甲。
被告温州市××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潘乙。
委托代理人蔡××。
原告吴××诉被告温州市××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吴××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审 判 长 黄良聪
人民陪审员 马光亮
人民陪审员 周加陆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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