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行初字第10号(2)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
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9-299901040006651。
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
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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