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杭余行审字第94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杭余行审字第94号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东湖街道西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宋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周某某。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计生征字(2012)第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周某某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01696元。并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7日召集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申请人杨某某、周某某进行审查听证。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余计生征字(2012)第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余计生征字(2012)第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晓燕
审判员吴翔
代理审判员高亚飞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斯敏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