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杭余行审字第76号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杭余行审字第76号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星火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姚**,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宇文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杭州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环罚[2012]第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并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期间,因被申请人杭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故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余环罚[2012]第3-0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晓燕

审 判 员 吴 翔

人民陪审员 倪酉豏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姜 群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