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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49号 (2)

原告童甲诉称,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存在程序及实体违法问题。该裁决中称原告要求原拆原还不符合拆迁法规有关规定,但未指出具体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之法理,原拆原还的要求并无不妥。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即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计算。2010年,有关政府部门并未公布过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故被告裁决的补偿金额缺乏依据。被拆房屋估价时点为2010年7月15日,而被告裁决给原告的安置房屋的估价日期却是2012年7月30日,按照房价对等原则,应以同一时点对被拆房屋及安置房屋进行评估,故被告裁决安置不妥。M路X弄X号X室产权在裁决之时不在第三人名下,且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不能作为安置房屋。综上,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第三人因系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与原告协商不成,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不成,依法作出裁决。被告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裁决。

第三人某公司述称,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裁决。

经质证,原告童甲对被告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2、3、6、11、13、14,无异议;证据1,对其中的拆迁许可证有异议,该证上的第三人名称有涂改,按照规定该许可证应换发为带有条形码的新证,对延长通知及批复无异议;证据4,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之前未见过该调配单,原告系通过与单位S厂签订协议、支付8100元取得系争房屋的;证据5,测绘公司测量时未通知原告到场,对勘丈表不予认可,原告不清楚系争房屋面积为多少平方米;证据7,原告收到该报告,系争基地已第二次启动,根据规定,第一次启动之时原告也应当收到一份估价报告,但原告实际仅收到过2010年的报告;证据8,动迁组确曾三次找过原告谈话,但是原告未签署过笔录,谈话中原告一直要求原拆原还;证据9,未收到;证据10,对收件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收据出具时间在裁决之后,裁决之时安置房产权在案外人名下且设有抵押权,安置房建成于委托估价基准日之后,房屋未建成前无法估价,故对该安置房估价报告单不予认可;证据12,对第二次调查笔录有异议,原告当时仅陈述了原拆原还的要求,其他材料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的提供的依据无异议。

第三人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依据均无异议。

原告童甲在审理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1、Z城(二期)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闸府土(2003)第X号文《关于批准某公司建设“Z城”(暂名)工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该项目供地的通知》、闸旧组办(2003)第02号《关于“Z地块”旧区改造的批复》,证明系争房屋所在拆迁基地应适用沪房地资安【2005】565号文、闸旧组办(2003)第02号文,这两份文件规定了原拆原还的政策;

2、房地产登记簿,沪奉房信存(2013)1号、2号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房管局官网网页打印件、系争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裁决时安置房屋设有抵押,2013年3月3日安置房所在楼盘的最低价格为8500元每平方米,可见其2010年价格不可能达到8500元;

3、T路X弄X号207室住房调配单,证明真实的住房调配单上盖有公章,且附有住房债券认购单,被告提供的住房调配单不具备上述特征,系虚假的;

4、ZF(2013)第19号、20号、25号三份《告知书》、SQ002420017020130307001号《告知书》,证明2009年、2010年闸北区及上海市均未发布过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平均单价,被告认定被拆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标准8410元系依据闸府规范(2006)1号文,即系争房拆迁实际是按照2006年的标准进行补偿的;

5、原告与S厂签订的两份《协议书》,证明被拆房屋既非公有住房也非集体宿舍,该房屋是原告单位有偿分配给原告的,原告为此出资8100元;

6、编号为201300000004506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沪房管拆【2009】325号《关于换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闸房管公开(2013)07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拆许字(2007)第X号拆迁许可证,证明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房屋拆迁许可证应该换发,本案所涉拆迁许可证应在2009年换发为有条形码的许可证。

经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闸北房管局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被拆房屋所属Z城二期基地的拆迁许可证于2007年核发,应适用市政府111号令,此前的文件已不再适用,111号令的原则是异地安置和同等价值标准房屋互换;证据2,安置房屋估价日期是2012年,但估价时点是2010年,如对安置房屋价格有异议,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办理安置房屋产证之时抵押权已经注销;证据3,与本案无关;证据4,被拆房屋以2010年3月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货币补偿款按评估价格计算得出;证据5,该协议书明确了原告不享有系争房屋产权;证据6,拆许字(2007)第X号拆迁许可证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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