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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静行初字第82号 (6)
  驳回原告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XX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符德强
  审 判 员 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 何迪经
  二O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洁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审 判 长 符德强
审 判 员 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 何迪经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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