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松行初字第12号 (2)

被告区人保局辩称:一、被告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告在受理第三人王某某的工伤认定后,依法审核并出具了《受理通知书》,且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被诉工伤认定。二、被告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第三人受伤非工作时间、工作原因,是违规作业引起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某劳人仲(2011)办字第某号裁决书以及(2011)某民一(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在事实查明部分记载了第三人受伤的事实以及第三人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垫付的事实。其次,自被告于2012年7月25日受理该案件后,当天即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及《提供证据通知书》,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亦未作任何辩解。综上,被告作出某人社认(2012)字第某号《工伤认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王某某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诉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证明有权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经质证,原告和第三人均没有异议。

(二)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正确的证据:

1、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2、原告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注册地在某;

3、《事故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第三人王某某对其受伤经过的详细陈述;

4、某劳人仲(2011)办字第某号《裁决书》以及(2012)沪某民三(民)终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第三人王某某与原告在2011年8月12日至同年8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5、某劳人仲(2011)办字第某号《裁决书》以及(2011)某民一(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在事实查明部分记载了第三人于2011年8月15日在工作中发生摔伤事故,且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原告承担的事实;

6、第三人的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第三人王某某受伤就诊的事实;

7、第三人王某某以及工友代某某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第三人王某某于2011年8月15日受伤事实。

经质证,对证据1、2和6均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第三人陈述是在2011年8月15日18时40分左右受伤,但在第三人提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称是19时左右受伤,前后陈述有矛盾,且事故报告书中对是否因从事工作受伤等细节未明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由于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将开庭传票给代理人,代理人未能参加二审庭审,因此才在某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对证据5,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却在本院部分中表述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对此不服才提起上诉,后在某院的调解下确认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原告也承认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原告将楼梯及阳台栏杆的安装工程发包给王某某,由王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进行现场管理指挥;且在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可以看出第三人在工作中的考勤、指挥等不是由原告进行管理。对证据7有异议,王某某和代某某对工地工作时间的陈述不一致,正常工作时间应该是8点30分至17时30分,因此王某某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内;王某某在调查记录中陈述其是油漆工,但却是在从事电焊作业的时候受的伤;代某某的调查记录中陈述是李某某的堂哥负责工地,但实际上王某某分包工程的考勤等是由王某某负责管理的。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