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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行初字第1号 (2)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证明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条第二款。

经质证,原告没有异议。

(二)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正确的证据:

1、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行业场所违法经营情况通告书复印件;2、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复印件;3、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案发及抓获经过复印件;4、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5、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视频截图复印件;6、某歌舞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某歌舞团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8、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9、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拍摄的案发当晚的演出视频复制光盘。证据1-9,证明了2012年6月19日晚在某区某路136号5号楼2层内进行的营业性演出中,某歌舞团的演员陈某某进行了故意裸露身体的表演。10、区文广局市场科提供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演出团体申报表、主要从业人员登记表、演员身份证、演员登记表、演出审批视频资料提供证明复印件、演出申报节目视频复制光盘,证明案发当晚的演出是以原告的名义申报举办并获得批准,申报资料中的表演团体与当晚演出的团体为某歌舞团,表演团体中一名女演员陈某某在舞蹈节目中裸露身体,与申报节目不符。11、2012年7月3日、7月30日被告对原告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案发当晚的演出是由原告申报承办,原告向区文广局市场科申报并获批该场演出的许可证,但原告法定代表人表示对演员故意裸露身体的表演事先并不知情,也没有就该演出节目内容进行申报。12、原告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13、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2、13,证明原告的资质及身份。

经质证,原告没有异议。

(三)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据:

《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经质证,原告对法律法规条文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应适用该条款,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程序合法的法律依据和文本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经质证,原告对法律依据没有异议。

文本材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经质证,原告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均合法有效;被告提供的认定事实方面、程序方面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经原告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区文广局于2012年5月31日向原告作出某文广许准字[201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内容为:日期: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地点:某公司;演员:某歌舞团等7家剧团;演出内容:歌舞表演。2012年6月19日晚,原告申报的某歌舞团在某区某路136号5号楼2层某公司演艺厅进行营业性演出,其中演员陈某某的演出内容为:声乐:1、摇啊摇、2、火苗、3、啦啦爱;舞蹈:1、电话情缘、2、日出等。陈某某在现场表演的舞蹈中出现了故意裸露胸部2至3秒钟的动作,区公安分局就此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被告遂对原告涉嫌营业性演出内容含有禁止情形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定案发当晚的演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拟进行处罚。原告提出异议,要求对演员裸露身体是否构成色情进行鉴定,并拒收该告知书。后被告调取了公安部门提供的案发当晚拍摄的演出节目视频,发现因公安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调整摄像设备日期,视频显示的时间为2008年,故未进行鉴定。之后被告将该视频与原告申报的节目视频进行比对,发现案发当晚的演出节目中裸露身体的表演不在申报节目之列。故,被告又于2012年8月2日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拟进行处罚。于同年9月14日根据原告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并于同年10月8日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某公司经营范围为音乐茶座。

本院认为:《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是区县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集中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文化执法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原告举办的歌舞表演演出地点属本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故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告适用一般程序对原告进行处罚,从受理案件、调查询问、告知拟处罚决定和相关权利,到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原告,执法程序合法。另外,原告的第二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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