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行初字第29号 (3)
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原告是否参与赌博?二是原告的赌资是否属较大?关于争议焦点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2000年6月15日)及《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5日)的规定,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一律视为赌博机。原告涉案的“海洋之星Ⅲ海啸来袭”游戏机具有退币及荧屏计分等功能,且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审定该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原告认为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娱乐而已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原告参与赌博的事实。关于争议焦点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赌资较大”并没有明确规定幅度和标准,但被告作为治安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原告参与赌博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因素,认定150元左右赌资构成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并无不当。
另,被告在受理登记案件后,依法收集调取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笔录的形式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原告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原告,且明确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原告认为其要求聘请律师遭被告拒绝、并遭被告工作人员辱骂、威胁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缪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缪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云
审 判 员 周 轶
人民陪审员 陈以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静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