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松行初字第2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某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云
审 判 员 周 轶
人民陪审员 陈以平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静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