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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行终字第48号 (2)
  上诉人某公司上诉称,补正通知书由村委会签收不能推断出上诉人收到了该通知书;签收原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对申请人就其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及时、准确地进行处理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上诉人某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向被上诉人浦东新区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上诉人并未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的证据材料,且错列被申请人,存在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及表述错误的情形。被上诉人依据上述规定,于同年8月28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补正通知书通知其补正材料,并无不当。
  上诉人对补正通知书的送达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一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邮政双挂号回执、杜尹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投递证明及江镇邮政支局投递邮件清单等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采取了邮政双挂号的方式向上诉人进行了送达,上诉人公司地址属杜尹村民委员会邮寄范围,该信件由杜尹村民委员会签收后,再由村民委员会的专门送信人员将该信件送至上诉人,且投递邮件清单上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尹纪平”签名确认的事实,送达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主张其未收到补正通知书,签收原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 军
代理审判员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郭贵银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居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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