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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09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
   委托代理人薛剑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林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因原告田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法庭释明,仍坚持己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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