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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75号
原告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委托代理人陈珏。
委托代理人王逸文。
第三人上海某某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欣雨。
原告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上海某某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分别于2013年5月2日、2013年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查,本院认为,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承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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